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飞、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飞,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潘福顺,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飞与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潘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冀0637民初469号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告知本院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 鹏
审判员 刘建涛
审判员 陈振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