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飞。
被执行人:潘福顺,男。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飞与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冀0606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飞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741870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93522元,执行费64493.50元,及滞纳金(以7418701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3月3日起至付清全部垫付款之日上)。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19年8月6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居住。
5、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到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飞、林桂从,如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标的付借款741870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93522元,执行费64493.50元,及滞纳金(以7418701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3月3日起至付清全部垫付款之日上),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潘福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飞、林桂从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