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5000018113。
法定代表人潘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5000001253。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6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冀0602民初1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磊
执行员 李 谚
执行员 陈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