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天天鹅路**科技示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759694XY。

法定代表人:董庆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97927J。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经理。

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定高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3336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司法专邮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并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查封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U99000306、U99000307)、***名下冀F×××××奥迪牌汽车、冀F×××××威麟牌汽车、冀FA99**福特6800CC客车、京L×××××宝马牌汽车、京N×××××威麟牌汽车。因我院对轮候查封财产暂无处置权,本院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收益及其它金融理财收益类产品,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33660元。

3.本院干警前往保定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保***、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涛

人民陪审员  甄彦彬

人民陪审员  常 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