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153号
原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北八里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6018J。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97927J。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复兴中路3111号30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4677154W。
法定代表人:潘福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泽峰
人民陪审员 姚莎莎
人民陪审员 狄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