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2执异34号
案外人:赵静,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李雨凡,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复兴中路3111号30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4677154W。
法定代表人:潘福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97927J。
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北八里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6018J。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李斌与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静、李雨凡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静、李雨凡称,在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2016)冀06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突发疾病于2019年10月20日逝世。现李斌之妻赵静、李斌之子李雨凡请求依法将(2018)冀0602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变更为赵静、李雨凡
被执行人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虽然李斌死亡后,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受,但是法院应依法审核其权利继受人地位,并依法审查除赵静、李雨凡外申请执行人李斌是否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
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被执行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7日,本院受理李斌与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李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号为(2018)冀0602执恢81号。2019年9月4日,我院出具(2019)冀06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8)冀0602执恢8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针对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赵静、李雨凡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案外人赵静、李雨凡申请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静、李雨凡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丽丽
审 判 员 张艳玲
审 判 员 姜文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卉
书 记 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