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5809号
原告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91号西侧-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2号楼22层2204号。
法定代表人耿东华。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