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222号
起诉人: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91号西侧-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2号楼22层2204号。
法定代表人:耿东华。
被起诉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2020年3月24日,本院收到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及赔偿金共计171083元(自2018年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之后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873.6元;3.诉讼费由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北三环延长线与九如路交叉口地铁4号线工地施工需要,承租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钢管、扣件等物品。合同签订后,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河南启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拖欠租赁费、赔偿费,经多次催促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但合同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该争议与本院没有实际联系,故合同中产生纠纷由本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大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