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523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宇,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员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与敏州西路交叉口万基银座1栋703房。
法人(负责人)朱勋。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员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合法性审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被执行人湖南员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主动履行缴纳罚款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对本案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湖南员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员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邵市监处字(2019)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顺华
人民陪审员 唐和国
人民陪审员 聂玉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贞贞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