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832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832号

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58698084,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

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 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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