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522民初8330号
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新店镇蓼城青年嘉园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WFANM5G(1-1)。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2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延期履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蓼城印象智选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施工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尚欠32000元,被告***出具为此欠条。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蓼城印象智选酒店,因酒店需安装消防设备于2020年12月26日同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2000元消防工程款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消防工程款叁万贰仟圆整,欠款人:***,落款日期:2022年1月26日”。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由被告指定其合伙人**向原告转账3000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消防工程合同、欠条及原告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要求被告***偿还29000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欠条未约定,但原告可主张应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工程款2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