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绿源农产品大市场******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俞玲,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玲、**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玲、**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