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3636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江苏安泊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17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