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埃美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7877号
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丁,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南路798号26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谢荣华。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高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佳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