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102779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愉。
委托代理人:朱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农产品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36854149P。
法定代表人:俞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格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爱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军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