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安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砖窑工业区****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UN。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森,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清,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交口置地创新中心2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7F(1-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62************074。
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37。
上诉人东莞市安润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有效向***送达开庭传票,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东莞市安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0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振彪
审 判 员 李达明
审 判 员 王九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晓埕
书 记 员 刘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