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528587F(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毛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俞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