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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持、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2209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