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2209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