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1、**2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1,男,1980年4月1日出生,壮族,公司职员,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2,女,壮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靖西县。
申请执行人:**3,男,壮族,1983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4,男,壮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那坡县。
上列五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4,男,壮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那坡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685195663N。
申请执行人**、**1、**2、**3、**4与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桂10民终4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1、**4、**3、**2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22449.27元;二、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
因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1、**4、**3、**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通过我院干警的工作,被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款项支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桂10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桂1026执261号案件以自动履行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隆 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兰莹
书 记 员  黄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