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8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竹厢大道30号。机构代码:9145000071142702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果鼎顺富锰渣厂,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雷感村。机构代码:6697152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果鼎顺富锰渣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桂1082执152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