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8874号 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711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与**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荔荔,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WGW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39号B101室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明。 被告:广州市睿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H2M36,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楼自编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42557,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8号楼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皑,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与被告***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璟公司)、广州市睿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璟公司)、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工作岗位调整,本案转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荔荔、***,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天璟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装修工程的装修进度款11131069.2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对被告天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原告对案涉**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南公司变更第1、3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天璟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朗誉府项目公区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工程进度款11222723.80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1131069.20元自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91654.60元自2023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原告在11222723.80元范围对其施工的位于杭州市**区山阴路“朗誉府”项目公区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9日,原告华南公司与被告天璟公司订立《**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璟公司将**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华南公司施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工程含增值税金固定总造价为人民币65405323.21元。合同第八条第3款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天璟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90%。2021年5月25日,华南公司与被告天璟公司订立《〈**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赶工奖协议)》(以下简称《赶工奖协议》),约定天璟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华南公司赶工奖562189.71元,即该笔赶工费应在2022年7月7日前支付。2021年7月30日,华南公司与被告天璟公司又订立《**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约定调整原合同总价,增加含税固定金额7560907.39元,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即在工程完工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0%。合同订立后,原告华南公司已按照合同及设计图纸要求完工,并提交了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8日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天璟公司应支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65405323.21元的90%、补充协议三增加金额7560907.39元的90%,及赶工费562189.71元,总计66231797.25元。截至2021年11月15日,被告天璟公司已陆续支付工程进度款55100728.05元,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1131069.20元至今未付。此外,原告华南公司在施工期间进行赶工,被告天璟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赶工费91654.60元(不含税金额为84086.79元,税金7567.81元),这也属于天璟公司应支付的进度款,加上原告之前主张的11131069.2元,被告天璟公司欠付的进度款总金额为11222723.80元。被告睿璟公司持有被告天璟公司100%的股份,被告天建公司持有被告睿璟公司100%的股份。三被告都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业务混同情形;三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存在人员混同情形;被告睿璟公司和被告天建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存在场所混同。被告睿璟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且并不存在实际经营行为,被告天璟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经营实际由被告天建公司控制和支配,已丧失人格独立性。故被告天建公司应当对被告天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天璟公司辩称:1.对案涉合同中的材料(即原告向被告天璟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采购的材料),原告未向第三方对应的主体公司支付材料款项,原告实际存在拖欠材料公司材料款的情形;根据合同十二条32款约定,被告天璟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暂扣拖欠的材料款项,直至原告向材料供应公司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为止。由于原告实际拖欠材料公司款项合计约11813729.22元,因此被告天璟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暂扣前述款项。2.根据合同十二条第37项、合同第十五条第10款约定,被告天璟公司是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关的款项。由于原告在实际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未按约履行义务导致被告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费用,被告天璟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综上,被告天璟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后,已无需支付原告案涉主张的金额,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共同辩称:1.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2.三被告之间均为独立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意思和财产,相互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天璟公司是**储出[2016]11号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8月29日,天璟公司(甲方)与华南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天璟公司将**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华南公司施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工程含增值税金固定总造价为人民币65405323.21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60004883.68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5400439.53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固定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上报工程量甲方审核,甲方在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的80%给乙方;乙方完成本工程,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和按甲方要求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后,同时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图纸,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至本工程固定总造价的90%给乙方(扣除本工程甲方己付款项);本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双方办妥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造价的97%给乙方(扣除本工程甲方已付款项);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利率为零。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保修金结算及支付申请。若发生乙方拖欠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暂扣所拖欠的款项,直至乙方向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为止。若发生此情况十天内,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在此承诺并同意由甲方将该所拖欠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工人,该代为支付的款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款项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已经或将要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等相关内容。 2021年5月25日,天璟公司(甲方)与华南公司(乙方)签订《赶工奖协议》1份,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天誉项目公区及室内精装修工程》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含增值税固定合同价款562189.71元,不含增值税固定合同价款为515770.38元,增值税税金为46419.33元。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赶工奖款项,支付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款项等相关内容。此外,双方当事人庭审确认天璟公司还应另行支付华南公司含增值税固定价款为91654.60元的赶工奖。 2021年7月30日,天璟公司(甲方)与华南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三》1份,约定: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墙面木饰面、玻璃饰面等部分材料转为C类材,导致合同总价增加。甲乙双方就材料转C类材总价包干事宜协商一致,并确认甲方同意调整原合同总价,增加含税固定金额为7560907.39元,其中不含税金额6936612.28元,增值税税额为624295.11元。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等相关内容。 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天璟公司已向华南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5100728.05元。经庭审查明,按照合同约定天璟公司目前尚欠华南公司工程进度款及赶工奖款项总计11222723.80元。根据天璟公司提供的有华南公司签字**确认的三份《责任扣款通知书》中载明的扣款金额共计100792.20元。 还查明,根据施工单位华南公司、监理单位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建设单位天璟公司三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8日完工。案涉**天誉项目位于杭州市**区山阴路,现项目名称为“朗誉府”。 又查明,天璟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2日,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39号B101室01室,注册资本2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睿璟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睿璟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2017年8月4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之后变更为***,登记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楼自编28号,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天建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和房屋租赁。天建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登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8号楼自编1号,注册资本3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和投资咨询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华南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工程竣工报告》、《赶工奖协议》各1份、三被告持股及人员混同情况表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组、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摘要1组、穗天住建园信(2023)1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份、睿璟公司2016-2022年年度报告1份、浙江日报发布的《杭州市**区**储出[2016]9-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1份、企查查关于睿璟公司的购地信息1份、浙规核字第33010920200014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固化核实确认书1份、天建公司及睿璟公司2016年、2017年工商内档各1份、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现场照片1份、天璟公司支付华南公司支付明细表1份及付款凭证1组,被告天璟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1份、责任扣款通知书6份及责任扣款通知书EMS邮寄面单1组、责任扣款通知书及工程扣款备忘录1组、质量保修催告函及质量保修催告函EMS发函面单1组,被告睿璟公司提供的睿璟公司(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各1份、天璟公司审计报告(2019、2020、2021年度)各1份,被告天建公司提供的《天建公司合并审计报告》1份,以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华南公司与被告天璟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赶工奖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案涉装修工程已经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被告天璟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赶工奖款项,系双方协议约定,故被告天璟公司亦应当按约予以支付。现被告天璟公司未按约全面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天璟公司主张因原告华南公司拖欠案涉工程第三方供应商的材料款故而其有权暂扣未付的工程款,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华南公司存在欠付供应商材料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且天璟公司所述的材料供应商,并不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分包单位,故天璟公司的该项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天璟公司主张的责任扣款,其中有华南公司及其人员签字**确认的三份《责任扣款通知书》,天璟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的任何工程款中直接进行扣款,故本院对上述三份通知书中所涉的扣款金额共100792.20元的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确认。对于其余没有华南公司签字**确认的《责任扣款通知书》,华南公司在庭审中亦不予认可,且部分通知书既无监理单位审核**,也未送达华南公司,故天璟公司主张该部分扣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天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应从工程价款中扣减质量维修费用,但其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天璟公司剩余未付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完全可以覆盖案涉质量维修费用,故双方如因工程质量及维修问题存在争议,可另行在质保金结算中予以解决。 关于原告华南公司主张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告睿璟公司为被告天璟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天建公司为被告睿璟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本案中被告睿璟公司、天建公司均已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天璟公司,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华南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作为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案涉其实际施工的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的情形下,有权在被告天璟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装饰装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原告华南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的合理部分辩称,本院亦予以采纳。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121931.60元,并赔偿以11030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及以91654.6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2、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11121931.60元工程款债权,在案涉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下,对其实际施工的位于杭州市**区山阴路“朗誉府”项目公区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36元,由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4元,***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532元。 ***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