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与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一区92号南半间。
经营者:曹占元,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一区92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米兰假日A座一单元1802号。
法定代表人:芦永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687.5元及利息20703.83元(延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逾期未付货款本金306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取),已付金额按以下顺序抵充:利息、主债务,案件受理费239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执行费。
1、本院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劵购买信息;保险信息未反馈;工商局反馈企业状态为存续;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纳税人状态正常;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不足60元;互联网银行无开户信息;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多次查询对比,基本不变。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友惠线缆经销处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