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109民初969号
原告:***,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阳行商贸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米兰假日A座1单元1802号。
法定代表人:芦永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奋,山西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奋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人民币3807872.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原告***施工费用。2018年1月15日确认拖欠原告***建设施工费用及其利息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共计3807872.9元,该欠款有双方签署的确认书为据。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提到的确认书确实有,但是欠款事出有因,因为被告欠债也不只是原告一家,所以没有力量支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载明:“甲方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的1月10日承揽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业务楼洁净,装修,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乙方***系当时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项目由乙方***个人垫资施工,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未及时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也未能及时与***进行结算,形成债权债务。2017年11月24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4267号判决书确认,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欠甲方工程款2993187.9元及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现双方就以上项目工程欠款的债权归属确认如下:一、该项目施工费用及诉讼费用全部由乙方***垫资,前述法院生效判决的欠甲方工程款2993187.9元、利息1284563元及诉讼费30122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归***个人。甲方同意以上判决款项支付到***个人账户民生银行亲贤北街支行,卡号×××。二、该项目所有债务(包括: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税金)均由***个人承担。三、本确认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芦永喜在该确认书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
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案件已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是债权债务确认书,该确认书是原、被告双方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4267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签署的,确认书中明确该判决所涉工程系由原告垫资,但是原告并未参加该案的诉讼,现也不能提供工程是由其垫资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真实性,故原告主张按该确认书判决被告支付380787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