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553号
原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811412340J。
负责人:**。
被告: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4663752B。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吉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