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芦永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4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建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993187.9元及利息(2341835.2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4日止计算;651352.7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4日止计算)。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4600元、二审受理费15522元,执行费32633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42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