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3493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州市鼓楼区碧水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毳
书记员 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