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旗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友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57号、(2019)闽01民再4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169724元及利息等。2020年5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嗣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执行款3913680.7元、执行费25492.48元及受理费22047元汇入本院。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474939.53元、执行费3027.23元及受理费22047元。在收取案件执行费及受理费后,本院将执行款4388620.2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旗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为查明被执行人福州友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状况,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房产、船舶、车辆、自然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州友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终结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57号及(2019)闽01民再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榕生
审判员 张忠光
审判员 邱灿明
书记员 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