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6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6层04办公、10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