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11261号
原告: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2279681k。
法定代表人:胡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伟,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58916431。
法定代表人:杨贻伦。
关于原告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