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5财保119号
申请人重庆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23日分别作出(2020)渝0155执保231及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申请人重庆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正在友好协商中。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及解除查封原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对申请人重庆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