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财保22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科飞。
委托代理人:赵剑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胡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25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
经审查,申请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查封的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