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55财保164号
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曹家龙的商服房屋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与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梁平新城路灯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复印件,来证明双方有基础法律关系事实的存在,并提供了紧急情况说明材料及保全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的承诺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平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曹家龙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书记员 李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