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百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胡长河。
被执行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158号3-6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明。
被执行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蒋际富。
本院在执行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4465元,已执行0元),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