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杨皓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20560043XY。
法定代表人:蒋际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皓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余兵,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皓明、**、余兵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金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不要求扣划、处置相关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蓉
审判员  廖小东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