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68号 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保存,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虎翼,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名下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玉泉支行账户XXXX内资金168350元。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人民币1683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X),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1683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名下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玉泉支行账户XXXX内资金168350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6.75元,由申请人天水长城电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