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8712号
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保全费1463元,合计3500元由原告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宏光
书记员 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