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02民初1226号
原告安徽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安徽伟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少文
书记员  苏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