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432号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9LUM68,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菱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140733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二区。
法定代表人:程剑新。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