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532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皖1181民初5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29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锦章
书记员 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