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机电工程服务部、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2392号 原告:某机电工程服务部,住所地玉山镇。 经营者:张某某。 被告: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机电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机电工程服务部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电工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电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