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A526室。
法定代表人:宋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民生商业广场6栋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衡,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徽,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9.3元,减半收取5954.65元,由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智崇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陈梦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昕昕
书记员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