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室。
法定代表人:宋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民生商业广场*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风九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湘31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称,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31执3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20900976.03元,欠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不存在恢复执行。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了星泓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超标的冻结9187366.6元,不存在逾期支付利息。星泓公司积极的办理付款手续并多次与法院办案法官联系解除冻结、支付工程款项事宜。可是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配合,不申请解除冻结,致使星泓公司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意使星泓公司造成逾期,不能付款是因为3000万元存款被法院冻结没有解冻,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本院(2019)湘3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湘31执39号执行裁定,划被执行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00976.03元,星泓公司不服,认为不应由其承担申请执行费及逾期利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星泓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9)湘31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4838.43元。异议人认为因被申请人超标的冻结及不予配合解冻致使星泓公司无法履行第一笔债务,其原因是被申请人晨风九泰公司造成的,星泓公司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异议人不能就同一执行行为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就该执行行为于2019年6月17日已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湘31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现异议人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湘西星泓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如刚
审 判 员 石 俊
审 判 员 卓凤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珊菊
书 记 员 麻丽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