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7554号
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民生商业广场6栋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296909X6。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筏清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16144U。
法定代表人:严利洲。
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55元,减半收取11,228元,由原告四川晨风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人民陪审员  邓时光
人民陪审员  何春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鄢丽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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