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颉志强与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432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颉志强,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八一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颉志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新432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颉志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19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颉志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432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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