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科贸北路**,注册号:511524000006646(1-1)。
法定代表人: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98207408。
法定代表人:杨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向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5009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20年5月1日起以工程款9500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9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28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房屋正在被叙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进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款优先受偿申请书,申请在欠付的工程款9500927元内对上述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其申请书转交首轮查封并进行处置的叙州区人民法院,由处置法院对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申请进行处理。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磊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百杰
书 记 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