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映树钢模租赁站、某某与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映树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建设村六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1E4L1L。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映树钢模租赁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科贸北路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15233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982074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映树钢模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52160元;2.被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56554.58元、材料赔偿费120874.2元,合计177428.78元;3.被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租金508714.5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为止);4.被执行人支付由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二二四英伦庄园3栋1**11层3号房屋依法查封,由于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无法启动处置程序。 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3月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