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执3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科贸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尚城?领寓2幢14-4号、1幢9-2号的房屋;对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B1-3-02地块英伦庄园项目负一层、负二层的房产进行了现场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B1-3-02地块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4)第06055号),查封金额以50400000元为限。因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暂不便于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钟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