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冀1028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四方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364835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长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邵府村,组织机构代码7356032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保证人**,女,***出生,汉族,系***之妻,身份号码13102819810409122X。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长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之妻**自愿作本案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028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