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黎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鱼米巷72号北湖盛景1幢6层6号。
负责人:杜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黎明,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生,住四川省领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达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黎明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黎明在银行的存款2949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相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