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第六中学校等古交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181民初386号
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
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郝某,校长。
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古交市教育科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工程款217361.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太原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在古交市第六中学校(被告,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共承揽3项工程:(1)2021.07.29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800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门房坡道、围墙、教学楼粉刷、厕所屋面防水、教学楼前排水沟及地面整改等零星工程。(2)2012.9.10签订的合同价款为:524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校生活宿舍粉刷、家属楼屋面防水、厕所前排水及教学楼积水等零星大修工程。(3)2013.7.10签订的合同价款为:670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室外坡道、地面铺地、教学楼及实验楼零星粉刷等零星大修工程。三项合同金额共计499400元,由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份,审计金额共计463968.13元,2015年11月23日我方依据第一次审计金额已全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为:463968.13元。2018年5月21日,由古交市人民法院委托,对古交市第六中学校工程量和价款工程增量的价款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山西凯顺立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份,第二次审计金额为:429053.01元。截止2017年8月28日,乙方已到收工程款111691.15元。乙方于2017年8月28日对古交市六中及教育局进行起诉,经教科局王副局长、基建科长张科长,原古交六中刘校长与乙方负责人李锋伟商议,口头承诺18年-20年每年支付10万元工程款直至付清,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乙方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乙方于2019年5月9日收到工程款10万,此后再未任何款项的支付,截止21年3月8日,乙方累计收款金额为:211691.15,欠款金额为:217361.86。为了收回甲方的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均未果。综上所述,甲方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追加。
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辩称,古交市第六中学校和古交市科技教育局是两个独立的单位,古交市第六中学把所欠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古交市教育科技局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乙方)与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甲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021.07.29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800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校门房坡道、围墙、教学楼粉刷、厕所屋面防水、教学楼前排水沟及地面整改等零星工程。(2)2012.9.10签订的合同价款为:524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校生活宿舍粉刷、家属楼屋面防水、厕所前排水及教学楼积水等零星大修工程。(3)2013.7.10签订的合同价款为:67000元,工程内容为:古交市第六中学校室外坡道、地面铺地、教学楼及实验楼零星粉刷等零星大修工程。三项合同价款共计499400元。工程完工后由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份,审计金额共计463968.13元。2015年11月23日原告依据第一次审计金额全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为:463968.13元。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支付了原告111691.15元,剩余款未付。原告于2018年1月3日诉至本院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西凯顺立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了一份晋凯顺立恒价估字【2018】第13号《古交市第六中学室内外大修工程工程造价的价格评估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共计429053.01元。之后经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的王副局长、基建科张科长及原古交市第六中学校校长刘建军与原告进行协商,被告口头承诺将剩余工程款以鉴定报告为准从2018年起至2020年止每年支付10万元工程款,三年付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通过向被告古交市科技教育局申请报告于2019年5月9日支付工程款10万,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因古交财政吃紧,被告再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现欠工程款金额为:217361.86元。
本院认为,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欠原告工程款217361.86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作为实际欠付工程款的单位应积极向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申请,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向财政申请,并将申请情况及时告诉原告,不要造成群众认为有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给党和国家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应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217361.86元,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应积极配合将所欠工程款及时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17361.86元,被告古交市教育科技局应积极配合进行付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古交市第六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慧卿